对账单注意事项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20160401)
律师意见:
对账单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仅凭借对账单,法院也会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范本
对 账 单
深圳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截至 2016 年 2 月 1 日,本司向贵司供应某某某产品,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100万 元。发票已经开具80万元。
贵司 已经向本司支付人民币 60 万 元,尚有货款共计人民币 40万 元未支付。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章)
2016 年 4 月 1 日
本司对于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深圳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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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甲方虽然履行了送货义务,但是实际中乙方具体的拖欠多少货款,需要乙方的书面文件进行证明。对账单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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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对于长期买卖关系更为重要,双方存在多份合同,此时对账单对于甲方就尤为重要。因为乙方的付款一般都是会比较清楚的,每一笔金额都有记录可以查询。由于有多份合同,一般会有大量的送货单,如果发生争议,甲方需要提供所有的送货单以证明履行义务情况,如果送货单部分丢失,则甲方的举证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此时乙方的付款可能已经超过了甲方送货单上的货款金额。但是,如果有对账单,就可以将某一个截止日期的乙方的欠款金额予以确定,甲方就不再需要将此日期前所有的送货单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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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多送了一些货物(没有另行签订合同),对账单就可以将这些货款全部进行写明,以防止在无合同的情况下,存在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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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般需要提前准备两份对账单,一份给乙方,另一份由乙方盖章签字后由甲方持有,甲方应该将原件妥善保管。如果乙方是传真回甲方,则甲方应该考虑到传真件毕竟是复印的资料,此时需要考虑到欠款的金额、其他证据的充分性,来决定是否另行要求乙方将原件快递给甲方, 或甲方派人去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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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上除了要盖有乙方的公章外,也应该要求乙方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乙方没有加盖公章,而是加盖财务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等印章,也可以。但是甲方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乙方否则这些印章的情况下,甲方首先要证明印章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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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尚必须明确的截至某天,这样在此日期之后的货款就应该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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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拖欠货款未支付的情况下,甲方应该及时的制定对账单以让乙方确认,不能拖延时间过长。一旦时间过长,如果乙方存在资料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在乙方进行内部的对账等事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乙方真的无法确认拖欠甲方货款金额,对账单就更难以确定。律师建议是拖欠超过一个月的,就应该签订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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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方对于对账单的数字有异议,则可以让乙方在盖章并签字的同时,让乙方在空白处进行说明,比如对账单是100万元货款,乙方认为只有95万货款,可以让乙方直接注明就可以了。虽然对账单上有乙方的异议,总比没有对账单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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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上除了将乙方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予以确定之外,还应该将甲方其他的已经履行的义务予以确认,如开具的发票金额。因为一般情况下,甲方将发票给乙方时,是不会要求乙方进行签收。这样,在发生争议后,如果乙方否认收到发票,则甲方存在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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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份对账单签署后,如果双方有新的业务,或者乙方拖欠的金额比较大,甲方应该要求乙方签署新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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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是合同纠纷中最有效的证据,对账单涵盖了合同和送货单的功能。当然,就算有对账单,合同和送货单也应该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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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方以多种理由不愿意对对账单进行签收,比如称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不在公司,或者称资料需要核对等等理由。乙方不签署对账单真实的原因可能是:一、乙方不想支付拖欠的货款,比如质量有问题,交货延期等情况,此时双方应该协商,建议甲方减少部分货款,以妥善解决。二、乙方经营出现了问题,资金可能短缺,甚至可能会倒闭。则甲方就要考虑及时起诉至法院,因为乙方如果正常经营并愿意支付欠款,只是出于公司的流程或者流动资金紧张的原因,没有理由不进行对账。这种情况下,拖延的时间越长,对于甲方的风险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