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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14-4-25  

介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下午闭幕。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并分别表决通过了四个刑法法律解释和三个刑诉法法律解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广西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法和刑诉法法律解释,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

  聚焦新环保法

  媒体焦点:新环保法在哪些方面有重要突破?在哪些方面回应了百姓呼声?环保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与其他单行法律的关系如何界定?

  信春鹰:新环保法对环保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给予了规定,比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等。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

  环保领域法律很多,我们国家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90部左右,还有大量环保标准。比如水、大气等专门领域就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新环保法是一个基础性法律,其他单行法律与新环保法不一致的,适用新环保法;新环保法没规定的,适用单行法。

  媒体焦点:新环保法第14条规定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这是不是意味着政策环评的要求?

  袁杰: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里没有政策环评的概念,只是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媒体焦点:新环保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

  信春鹰:人人参与环保,这是本次修法亮点之一。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很多法律主体很有限,而环保法则不一样,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多么不满,我们自己实际上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新环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新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责任是什么,公民责任是什么。

  媒体焦点: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有两个条件是针对社会组织的,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袁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媒体焦点:现在很多城市都受到了雾霾影响,新环保法有哪些给力措施?

  别涛:新环保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媒体焦点:现在雾霾的构成主要是煤和汽车污染,立法计划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请问在下次修改的时候会不会对这些作出专门的规定?

  信春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还在做前期准备。

  媒体焦点:新环保法对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这是怎么定的?能不能以终身责任方式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监督?很多地方环保执法机构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新环保法如何给予他们执法保证?

  袁杰:第66条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目前规定了三年,这已经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提高了一年。这个时间的起算,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第65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这些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性机构,规定了连带责任。如果他们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别涛:第24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该规定,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媒体焦点:征收环境保护费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这与将来要立法的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关系?

  信春鹰:这是一个衔接性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未来可能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逐步从“费”走向“税”。

  媒体焦点: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部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后期还有哪些配套的措施?

  别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对象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

  聚焦新法律解释

  媒体焦点: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关于骗取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要按诈骗罪来处理,有没有门槛?

  李寿伟:这次常委会为了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障社会的福祉,做了一个法律解释,就是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诈骗罪刑法规定是有门槛的,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媒体焦点:关于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

  李寿伟: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涉及的是非法收购行为,明确强调包括营业性的,也包括买来吃、买来用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收购行为。解释当中提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上很难列举,标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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